关于转发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劳保统筹总站《关于对建筑行业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咸建价发〔2019〕32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
现将省造价与劳保统筹总站《关于对建筑行业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检查的通知》(陕建价统发〔2019〕5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计价规定,本次检查应重点针对国有投资项目进行。我市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各方责任主体,要立即按照通知要求开展查自纠工作。在我市开展业务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企业,要对2018年以来在我市承揽的项目进行逐项自查。自查项目要认真填写自查表格(见附件),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单位要形成自查报告,于10月22日前报送至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建局,市区项目报送至我站。
各县市区住建局要按照全覆盖、零遗漏的要求,在项目主体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的所有国有投资项目全面进行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整改落实,并将排查情况于10月28日前报送我站。
附件:1、省造价与劳保统筹总站《关于对建筑行业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检查的通知》
2、建筑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自查表
咸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9年10月16日
附件1:
关于对建筑行业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检查的通知
陕建价统发〔2019〕54号
各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站:
根据《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9]1180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整顿建设工程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配合省住建厅对全省建筑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工作我站拟于近期组织开展全省工程项目涉及的各方主体计价行为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工程项目涉及的各方主体计价行为的检查及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关于工程造价相关条款的约定。
二、检查人员的组成:
由造价与统筹总站牵头,各地市造价管理机构参与形成专家检查组。
三、检查标准及内容:
1、计价政策和计价依据是否得到正确有效执行;
2、风险约定是否按照各方主体合理分担的原则执行。
四、检查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2.《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发[[2004]369号);
3.《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4.陕西省现行计价依据。
五、检查时间安排:
1、自查自纠阶段(2019年10月10日前):各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对照整治工作内容进行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企业应立即整改,并针对所发现的管理漏洞,建立防范制度,健全企业自律长效机制。各地组织、督导本地区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了解企业反馈情况。
2、全面排查阶段(2019年10月底之前)各地对辖区内所有工程项目涉及的各方主体计价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做到全覆盖、零遗漏。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对其在本区域内所有项目进行检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建立台账,提出处理意见,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督促相关企业整改工作落实到位。对拒不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及时通报移送当地扫黑办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各地将全面排查情况于10月31日前要对参于检查的地市、被检企业、被检项目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有数据、有分析、有结论的书面报告,按要求上报省总站。由省总站汇总后统一上报省住建厅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
督导检查阶段(201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地市整治情况开展专项督导并抽查部分项目,对存在问题项目下发执法建议书;对未按时上报工作情况及工作开展不力、不担当不作为的主管部门进行重点督导并予以通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记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
巩固深化阶段(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及专项执法等方式进行督导检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保持建筑市场治乱高压态势,防止各类问题复发和反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六、检查要求
1.检查必须要实事求是,扎扎实实、认认真真开展检查工作,不走过场。对好的企业要进行表彰,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求限期整改,并在全省进行通报,受检企业确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规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2.检查人员要明确检查内容,准确把握检查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与被查企业充分沟通,准确、合理确定检查结论,并与受检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3.对受检企业确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如实作好记录,收集有效证据形成上报材料。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
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总站
2019年10月11日
附件2: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自查表
项目名称 |
| ||
建设地点 |
| ||
发 包 人 |
|
承 包 人 |
|
招标代理 单位 |
|
造价咨询 单位 |
|
工程规模 |
|
工程造价 |
|
合同订立时间 |
|
开工时间 |
|
招标文件编制情况 |
1、 是否采用单价合同(规模小、工期短、难度低可采用总价合同),工程计量与进度款支付方式、数额、时限是否明确: 2、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否要求开工前一次足额支付,使用情况监督办法是否明确: 3、 清单项目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的处理办法约定是否明确: 4、 是否合理约定风险范围,是否要求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超出风险范围的工程价款调整办法是否明确: 5、 履约及支付担保是否对等,担保方式是否明确,担保金额是否过中标价的10%: 6、 工程价款价款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时间是否明确,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是否明确,工期提前或延后奖惩办法是否明确: 7、 质量保证金是否超过3%,返还时间是否超过2年,返还方式、是否计息、如何计息等内容是否明确: 8、 造价争议的解决方法约定是否明确: | ||
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编制情况 |
1、 是否进行二级审核,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盖章、签字是否符合规定: 2、 编制说明、投标报价说明是否规范,工程量清单是否完整,清单列项是否符合计价规则要求,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是否按实际列项,暂估价材料、设备的价格、数量是否明确: 3、 最高限价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是否按规定计取,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综合单价计算是否准确,子目套用是否合理: 4、 主要材料设备是否按规定计价,其他项目费是否按招标文件及相关规定计价: | ||
合同订立 情况 |
1、 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是否存在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情况: 2、 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是否完整: |
说明:1.发承包方应全面填写表格内容,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根据实际业务范围填写。
2.表格中已列出了主要的自查内容,自查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实际进行补充,自查发现问题的,应附情况说明和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