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咸建价发〔201933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建设、施工、招标代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市场风险,现就我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工程项目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单位、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招标项目必须收取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且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二、全面推行银行保函和工程信用担保制度,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投标人提供的银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担保,不得以现金形式收取投标保证金。

三、投标人以银行转账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必须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应缴纳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可以不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应缴纳至招标人账户。招标代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保管投标保证金。

四、以银行转账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最迟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缴纳人退还,同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各县市区住建局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要加大监管力度,在招标文件备案过程中加强对投标保证金相关条款的审查力度,对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内容要及时纠正。对拖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要计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对仍然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代理单位,要清理出我市建筑市场。

 

 

咸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9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