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咸政建发[[[[2008]236号
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较大,特别是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等,地材价格也存在季节性波动,主要建材价格的涨幅已超出正常的风险预测范围,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造成较大影响,不仅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而且易引起工程造价结算纠纷。为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主要建筑材料是指工程用量较大,对工程造价影响大的材料,主要包括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砖、砂、石子、防水保温材料等。凡价格受市场和季节影响较大的建筑材料,工程在发承包时均应纳入风险控制范围。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特别是工期较长、时间跨度较大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幅度的调整办法”。发承包双方要签订合理的主材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施工。具体条款包括:
1、价格风险控制的主要建筑材料范围(或材料清单);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
3、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风险幅度时,材料价格的调整办法及差价的取定办法。
三、已签合同的在施工工程及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主材价格风险的,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解决主材价格风险问题。材料价格取定可按市场实际采购价格或参考“咸阳工程造价信息网站”、《陕西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刊、《咸阳工程造价信息》刊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格。
四、市造价管理站应加强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在价格波动较大时,要通过网站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五、市招标办应做好招投标文件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对未设置风险控制条款,特别是未设置主材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招投标文件,应要求建设和施工双方补充有关价格风险控制条款。
六、施工合同备案要依照《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核其工程造价计价条款,凡对工程造价计价约定不清,未约定主材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合同,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七、依法可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