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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8年2月6日 | 浏览1129 次] 字体:[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为促进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快速发展,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推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第三方评价工作,1月30日,省住建厅发布通知,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
  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
  通知明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评价机构的管理,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开展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通过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项目的统计分析,对评价活动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绿色建筑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促和评估,评价机构信用管理,开展绿色建筑项目评价标识的查询、申诉、举报等日常性事务。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管理以及第三方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活动
  通知指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形式审查、项目评审、公示公告、档案管理等应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评价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评价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评价程序、评价要求、工作成果和资料存档要求、工作人员规章等评价标识制度,应独立自主、客观公正地开展或者组织技术审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应便捷、高效、公平、公正。项目评审环节,不得采信项目建设、设计、施工、运营以外单位和人员提供的任何事项。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按照通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信用环境。对评价机构有违反绿色建筑评价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在备案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在评审过程中未能发现设计图纸、计算报告、运行数据等存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或者评价意见失实的;与项目申报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绿色建筑评价或不能按期完成评审工作,以及不能按时报送评价标识档案资料的,经查实后将向社会公布,并计入信用记录。
  强化信息报送和监督检查
  通知强调,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省住建厅将通过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项目抽查等方式,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活动进行监管,促进各地落实国家和我省绿色建筑政策、技术要求,评价机构不断提高评价质量。同时,根据绿色建筑的发展状况将适时出台相关政策和激励措施,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价工作年度检查和评价机构动态核查,建立和完善评价机构退出机制,净化市场环境。
  据悉,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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