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行业动态 >> >> 正文
《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3年6月4日 | 浏览2559 次] 字体:[ ]
    日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等管线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必须要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地下管线工程在施工前,建设单位要向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由地下管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之下的罚款。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档案归档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输入系统。如果存在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报送测量资料,或者移交有关档案的,可由城市规划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admin

相关文章

  • ·没有相关文章

相关专题

  • ·专题1信息无
  • ·专题2信息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