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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多项法规及标准6月施行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09年6月16日 | 浏览2601 次] 字体:[ ]
时入6月,又一批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法规及标准开始施行,涉及建筑节能、保障性住房管理、城市污水排放、垃圾处理、城市绿地、建设用地等多个方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更新厨卫设备标准

  自6月1日起,《住宅厨房及相关设备基本参数》和《住宅卫生间功能及尺寸系列》两部国家标准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住宅厨房及相关设备基本参数》增加了无障碍厨房及相关设备的基本参数,而《住宅卫生间功能及尺寸系列》对卫生间的空间尺寸和安装规范提出了具体要求。两标准特别针对当前民用住宅中厨房、卫生间土建、设计部门和部品生产企业标准尺寸不统一,特别是上、下水及煤气的管线布置不规范、马桶孔距繁多等问题进行了专门的修订。

  环保部加强建设环评人员管理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环境保护部出台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并于6月1日起开始施行。

  办法规定,只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工作的人员才可申请参加由环境保护部组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基础知识的考试,考试合格后取得的由环境保护部统一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办法要求,岗位证书持有人员所在单位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应当以所在单位的名义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并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同时,持有人可在本单位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内主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专题,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编制人员名单表中签字,承担相应责任。

  天津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施行

  6月1日起,《天津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开始施行。该办法适用于依法经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监管对象为依法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负责实施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具体实施单位和个人。

  办法规定,监管工作将以土地网络化管理基础平台和数据中心为基础,结合建设用地预审、征转用审批管理系统对新增建设用地批前、批后用地变化情况进行核查,采取书面审核与现场查勘、全面核查与重点核查、座谈汇报与深入走访相结合的方式,对新增建设用地批后情况进行监管。对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和供地等方案,应逐项检查落实情况。重点监管建设用地项目具体情况、补充耕地实施情况、征地补偿安置落实情况以及供地实施情况。

  四川省出台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在6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中非常明确的对城市污水乱排的情形做出了严厉惩罚,罚金上限为30万元。

  条例规定,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必须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规划,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单位或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的,最高可罚20万元;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最高可罚30万元。

  条例强化了政府对城市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加财政投入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城市排水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以及补偿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差额所需经费。承担城市排水水质检测的机构,不得向排水户收取费用。

  河南省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6月15日,《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对垃圾收集设施建设、生活垃圾清运、收集场运营等做出详细规定。办法要求,负责住宅小区开发等建设的开发商,以及机场、车站、公园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都要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对于城市集贸市场、广场、机场、车站、公园等公共场所,应由场所主管部门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设置生活垃圾箱。

  办法还规定,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市、县(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将城市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收集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场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但规定从事以上工作的单位,要取得省辖市或者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服务许可证。如果需要停业、歇业的,应提前半年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湖北省颁布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6月1日起,《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明确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预留、安装使用太阳能利用系统,鼓励对建筑屋顶进行绿化等节能措施。同时还规定,湖北省内国家机关办公楼和公共建筑在改建、扩建、装修和用能系统更新时,未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且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以3万元的罚款。

  条例规定,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备案和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时,应选择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企业购置用于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抵免税额。条例还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建筑工程设计及其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从事相关的建筑节能活动,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布建筑节能相关信息。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目前主要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为重点,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逐步实施。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制定城乡规划建设条例

  6月1日起,修订后的《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开始施行,其中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市容环卫管理、城乡绿化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新条例增加了建立民族特色建筑资料库方面的内容;增加了在规划控制区内架(铺)设管线,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增加了村庄规划编制、建设、管理及涉及公共安全项目的内容;增加了在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后需要报送竣工验收资料和测绘资料方面的内容。同时,对原条例中的有关“招商引资”、“拆迁改造”、“土地有偿使用”、“占用土地”、“临时建筑”等条款作了删除。

  厦门市立法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从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与建设、申请与分配、售价与租金、使用管理、退出、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其中对不得申请保障房、骗取保障房的惩罚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地户籍的、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0年的、已经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等不能申请保障房。

  在退出机制方面,条例规定,购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五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确有原因需转让的,由政府按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等。满五年后上市转让的,应当按原购房价与交易价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另外,保障房只能用于申请人家庭自住,不得出租、转租、转借、调换,不得作为经营性用房,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对违反条例内容,骗取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收回房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被取消轮候资格或回收回购房屋的,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汕头市出台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汕头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于6月1日起开始施行,要求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规定的标准。

  规定还要求,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未达到核定配套绿化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对于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规定要求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将被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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