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争议调解(暂行)办法》关于计价依据解释与争议调解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七条 各级造价管理机构的计价依据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人员应遵照我省发布的计价依据原则及市场各方主体提供资料情况进行解答;具备条件的当日解释答疑;不具备条件的,待双方补齐资料择日答疑。
对于电话咨询,考虑电话咨询的局限性,故电话咨询一律不予受理。
对于我省计价规则、消耗量定额、价目表、计价费率和有关执行文件上已说明清楚的,或超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范围以外的问题,工作人员可以不予答复。
第八条 计价依据解释与争议调解时,各方当事人(包括受委托对该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到场陈述事实情况。
第九条 中请计价争议调解应提供下述资料:
(一)争议各方当事人实事求是填写的计价咨询登记表;
(二)施工图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与招投标文件;
(四)现场设计变更与签证资料;
(五)与工程有关的其它资料。
资料提供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价争议调解申请,造价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未按规定提供资料的;
(二)造价管理机构已作出计价争议调解决定,并且争议调解的申请人未再提出新的证据;
(三)上级造价管理机构已作出计价争议调解决定的;
(四)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五)已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
(六)无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