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造价执业行为,保障国家与公众利益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特点,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中介单位及从业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准则。
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是指从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预结(决)算、招标标底(或招标限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查、咨询等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的执业行为,是指从事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和专业能力的体现。
第四条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是我省工程造价行业自律性组织,负责工程造价执业行为准则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行为准则
第五条 从事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主动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须取得工程造价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所注册的单位执业。
第七条 从事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严格遵循市场规则,坚持公平竞争,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排挤、诋毁同行,损害他人利益,或垄断市场;不得在执业中弄虚作假;不得超范围或超资质从事工程造价活
动;不得转让、涂改、出租、出卖单位资质证书或个人执业资格证书;不得挂靠和转让业务。
第八条 树立“诚信为本、服务优良、质量至上”的理念,建立健全工程造价执业质量保证体系和自我约束机制,确保执业质量。
第九条 从事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单位从业人员应重视技术进步,运用计算机、网络等高新技术,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执业质量。
第十条 从事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单位及从业人员须加强互相监督意识,检举违法违规及违反本准则的行为,并积极协助查处。
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行为准则
第十一条 遵守本准则及工程造价咨询业其他自律规定,主动接受行业自律组织的检查与指导,积极参加行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按照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采用国家或省规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认真履行合同,竭诚服务。不得签订虚假合同,不得有欺诈行为。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方式,损害委托方和相关市场主体的利益,不得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等的特殊关系搞业务垄断,不得阻挠委托人委托他人进行咨询服务。对共同提供服务的工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之问应分工明确,密切协作,共同完成好咨询服务事项,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和名誉。
第十四条 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在同一工程同时接受不同单位的咨询业务委托。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要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得以低于最低限价和高于最高限价承接业务。
第十六条 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遵守合同约定,不得出具虚假成果文件。
第十七条 加强诚信管理,完善客户对咨询质量的评价制度,建立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和支持从业人员参加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专业进修等,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四章 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行为准则
第十九条 遵守工程造价咨询业自律规定,自觉接受行业自律性组织对其执业道德行为的监督检查,积极参加行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条 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含两家)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二十一条 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执业原则,维护建筑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利益,坚持职业尊严和信誉,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二十二条 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应正确执行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保证计价成果的客观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三条 廉洁自律、爱岗敬业,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执业中如遇与委托方有利害关系,应实行回避。
第二十五条 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排挤他人,不得损害或侵犯他人名誉和权益。
第二十六条 执业中不得泄漏他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自觉接受执业资格继续教育,积极参加行业各种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执业能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