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6日 星期二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杨凌示范区规划局,
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局: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10号)精神,我省从
一、调整前后的税率:
计税基础 |
纳税地点 |
调整前税率(%) |
调整后税率(%) |
分部分项工程费+ 措施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规费 |
市区 |
3.41 |
3.48 |
县城、镇 |
3.35 |
3.41 | |
市区、县城、镇以外 |
3.22 |
3.28 |
二、税率调整时间为
三、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1、财政部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