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价站发【2016】19号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站、杨凌示范区造价办、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实际,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经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组织调研、测算,制定了《陕西省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定额》(2012)相关补充子目,现予以颁发,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陕西省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定额》(2012)补充子目。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