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发〔2019〕3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为了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不断推进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计价行为,有效保证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现行)使用范围明确如下:
1.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现行)适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建设工程项目。
2.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现行)是从事我省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依据:它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消耗量定额、价目表及计价费率等。
3.我省现行的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的价目表、计价费率是编制最高限价的依据,施工企业可用于投标报价的参考,但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4.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日常管理及解释工作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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