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住建发[2019]85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建设、施工、招标代理单位:
为落实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脱贫攻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各县市区住建局招投标监督职责和监管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十二次会议通过)等法规文件中关于招投标监督职能分工的规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建和市政工程)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住建局要落实以上规定,凡辖区内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的,不分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拨付渠道,均应按规定对其进行监督。
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规定的公开招标标准限额以下的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如采用招投标模式进行发包,其招投标程序应符合招投标法规和省住建厅、市住建局的相关规定。各县市区住建局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对其“两公告、两文件、一书”进行备案审查,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三、各招标代理企业和施工企业,应增强遵规守法意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招标代理企业在代理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时,对建设单位提出不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规避住建部门监管的,应拒绝代理。施工单位在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时,如发现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未经住建部门备案的,应拒绝投标。今后,凡招标代理企业和施工企业参与未经住建部门监管的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的,一律纳入不诚信记录,并暂停在我市的招投标代理及投标资格。
四、各县市区要对2017年以来的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特别是脱贫攻坚领域的房建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分析归类,建立整改台账。未开工的项目,督促违规问题涉及的单位、企业进行彻底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已经开工建设或已经完工的项目,按照相关法规对责任方进行处罚,并予以通报。对未履行招标程序、拒不整改、虚假整改、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