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建建发〔2011〕22号
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结算管理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陕西省建设厅要求,依据《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则》有关规定,我们对辖区内“09计价依据”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认真调研,发现在执行造价管理规定中,还存在建设工程招标时采用“09计价依据”,结算时却私下采用“99定额”结算及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等问题。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结算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使用已废止的计价依据进行工程结算
检查发现,有些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及合同备案后,又私下签订协议,使用已废止的计价依据进行工程结算。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合同法》、《招投标法》及我省造价管理规定,扰乱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工程结算纠纷不断,给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埋下很大隐患。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现重申:凡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工程结算要严格执行该工程招标文件规定,严禁使用已废止的计价依据进行工程结算。
对依法可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计价,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时,工程计价及结算应按照陕建发[2009]199号文件精神,参照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则》及配套的价目表和参考费率,取费程序暂按照陕建价发[2007]22号文件规定,严禁使用已废止的计价依据进行工程计价及结算。
已废止的计价依据包括:① 99定额及配套的价目表和取费费率;② 2004《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则》及配套的价目表和参考费率。
二、合同价款约定要严格执行《09计价规则》相关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要严格按照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则》
三、要严格履行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程序
工程价款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计价表格应采用《09规则》的规范格式。工程竣工后,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核对、完成工程结算。逾期未完成的,可委托省市造价管理站进行审计和鉴定,作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
今后,凡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若再出现违规使用废止计价依据进行工程计价及结算、合同约定内容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及合同约定事项不明确、不按时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对相关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