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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结算管理的通知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1年3月10日 | 浏览7564 次] 字体:[ ]

 

 

 

咸政建建发〔201122

 

 

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结算管理的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陕西省建设厅要求,依据《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则》有关规定,我们对辖区内“09计价依据”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认真调研,发现在执行造价管理规定中,还存在建设工程招标时采用“09计价依据”,结算时却私下采用“99定额”结算及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等问题。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结算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使用已废止的计价依据进行工程结算

   

    检查发现,有些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及合同备案后,又私下签订协议,使用已废止的计价依据进行工程结算。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合同法》、《招投标法》及我省造价管理规定,扰乱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工程结算纠纷不断,给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埋下很大隐患。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现重申:凡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工程结算要严格执行该工程招标文件规定,严禁使用已废止的计价依据进行工程结算。

    对依法可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计价,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时,工程计价及结算应按照陕建发[2009]199号文件精神,参照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则》及配套的价目表和参考费率,取费程序暂按照陕建价发[2007]22号文件规定,严禁使用已废止的计价依据进行工程计价及结算。

    已废止的计价依据包括:① 99定额及配套的价目表和取费费率;② 2004《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则》及配套的价目表和参考费率。

   

     二、合同价款约定要严格执行《09计价规则》相关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要严格按照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则》4.4.4条所规定的13项内容进行明确。尤其是对风险的约定,要公平合理。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避免由于合同约定内容不清对工程价款结算、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造成影响。

 

三、要严格履行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程序

 

工程价款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计价表格应采用《09规则》的规范格式。工程竣工后,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核对、完成工程结算。逾期未完成的,可委托省市造价管理站进行审计和鉴定,作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

    今后,凡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若再出现违规使用废止计价依据进行工程计价及结算、合同约定内容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及合同约定事项不明确、不按时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对相关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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