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6日 星期二
咸政建发[2009]150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促使工程建设各方及时完成竣工决算,维护建筑市场和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和竣工决算监管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最高报价限价)应符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浮动,并在开标前三日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登记。未办理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的不得开标。
二、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双方工程款结算承诺及时完成工程项目决算,形成工程竣工结算书。工程竣工结算书经承发包双方核对确认后即为工程竣工结算计价的最终文件。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应由发包人按工程管理权限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三、建设单位申请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时,应出具竣工决算报告备案表。未出具竣工决算报告备案表和工程款结清证明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同时暂时停止建设单位新建项目的工程招标手续。
四、未按法定时间进行竣工决算的工程,建设单位要向市建设规划局写出书面报告,明确完成竣工决算的时间,列出还款计划。如在双方合同约定决算完成期限内,仍未能形成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双方即必须无条件委托市造价站进行审计和鉴定,并出具决算报告,作为支付工程尾款的依据。
二○○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