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6日 星期二
咸建价函[2016]03号
咸阳市交通运输局、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工程质量保修金在质保期内是否计付利息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第二条中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的定义,质量保证金应属承包人所有,由发包人保管,因此原则上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于保管所产生的利息应归承包方所有。
同时《办法》第三条规定,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进行约定。由于你双方未在《咸阳市交通综合楼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对以上事项进行约定,本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内是否计息及如何计息的问题,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47.12条未尽事宜,协商解决的约定,由双方根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属性,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咸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