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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前二十名排序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6年5月23日 | 浏览2985 次] 字体:[ ]

陕建价协发〔2016〕1号

各市造价站(办)、造价管理协会(协会联络处)、各企业:

  现将《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前二十名排序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 系 人:盛红云   安若冰

  联系电话:029-82461455     029-82286401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6年3月 21日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

 

收入前二十名排序办法

   依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发展的通知》(陕建发【2010】218)文件的规定,为推动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做大做强,逐步形成若干家社会诚信度高、市场占有率高、业内认可度高、品牌效应强的龙头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单位会员中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第二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会同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前二十名排序的管理及发布工作;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市申报企业排序的推荐上报工作。

第三条  排序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自愿参加的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真实性原则(即企业保证排序申报收入的真实性)。

第四条  排序营业收入应以申报年度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完成的纳税发票营业收入为依据。排序按年度进行,每年4月底前企业完成申报,4月底前市级造价管理机构推荐上报,7月底完成年度排序。

第五条  排序申报资料

1.排序申请表(见附件1);

2.申报年度完成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营业收入明细表(见附件2);

3.企业营业收入发票复印件(装订成册,其装订顺序编号应与附件2序号相同);

4.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装订成册,其装订顺序编号应与附件2序号相同)。

第六条  排序按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向注册地市级造价管理机构申报;

2.市级推荐上报;

3.省级对申报资料审核与评议;

4.媒体公示;

5.公布排序结果。

第七条  排序营业收入的申报范围

1.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条规定范围的营业收入。其中可以包括:按照149号部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营业收入;按照149号部令第二十五条在省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营业收入。

2.项目全过程管理,合同中列明了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的,其符合第一款规定范围的计入申报营业收入。合同中未列明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的,按合同约定总收入的35%计入申报营业收入。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同时具有招标代理资质,且招标代理服务包括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编审业务的,其招标代理费全额计入申报营业收入。其他招标代理不计入申报范围。

4.所有申报的营业收入中均不应包括增值税额。

5.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不参与排序。

第八条  申报资料的审核

1.为保证审核结果的客观公正,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的资料:

营业收入发票原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原件;服务成果文件。

2.审核的主要内容:

(1)申报营业收入的范围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2)发票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的开票时间、服务内容、发票金额及附件2申报营业收入一致,并应与税务部门网上票据进行核对;

(3)造价咨询合同签章是否规范、合同收费标准是否明晰,服务范围是否与发票服务内容相符;

(4)申报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以非申报年度发票申报的、合同服务范围与发票服务内容不相符的、同一项目重复申报的,其单项服务收入不计入排序营业收入总额。发票金额与附件2申报营业收入不一致的,以发票金额调整排序营业收入总额。申报项目未提供发票或合同复印件的,或者发票、合同复印件未按规定顺序装订造成审核困难的,可要求申报企业补报或派人协助审核;

(5)下列行为将被视为申报营业收入弄虚作假:

① 涂改发票服务内容、开票时间或发票金额的;

② 出现同一项目重复申报的;

③ 申报项目营业收入成倍大于发票金额的;

④ 其它不真实的资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当年排序资格:

1.企业在排序年度内被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不良行为的;

2.审核时视为申报营业收入弄虚作假的;

3.排序公示后企业被举报,经核实有下列不良行为:(1)恶意低价竞争甚至以零报价恶意竞争的;(2)严重违反计价规定强制性条款,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3)其它不诚信行为。

第十条  办理排序业务的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申报企业的涉密资料。

第十一条  排序工作经费由省造价管理协会从会员会费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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