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民用建筑设计劳动定额(2000版)》和关于印发《全国建筑设计周期定额(2016版)》、《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
陕建发〔2017〕20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适应我国建筑设计发展需要,提高建筑设计水平,住建部修订了《全国建筑设计周期定额(2016版)》,现转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劳动定额(2000版)》和《全国统一民用建筑设计周期定额(2001年修编版)》自2016年12月31日起废止。
为满足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需要,住建部编制了《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现印发你们,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和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原《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中的相关装配式建筑构件安装子目(定额编号5—356~5-373)同时废止。
附件: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民用建筑设计劳动定额(2000版)的通知(建质函〔2016〕294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全国建筑设计周期定额(2016版)的通知(建质函〔2016〕295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建标〔2016〕29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月19日
附件:1、住建部关于废止民用建筑设计劳动定额(2000版)的通知
建质函[2016]29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进一步适应我国建筑设计发展需要,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民用建筑设计劳动定额(2000版)》。有关协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建筑设计劳动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2月21日
2、住建部关于印发全国建筑设计周期定额(2016版)的通知
建质函〔2016〕29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提高建筑设计管理水平,提升建筑设计质量,我部组织修订了《全国建筑设计周期定额(2016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原《全国统一民用建筑设计周期定额(2001年修编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2月21日
3、住建部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
建标[2016]29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有关“制修订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的要求,满足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与《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配套使用,原《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中的相关装配式建筑构件安装子目(定额编号5-356~5-373)同时废止。
《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