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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建设工程计价等问题的通知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09年7月28日 | 浏览5183 次] 字体:[ ]

咸政建发[2007]311

 

各县区(市)建设局,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招投标代理单位:

今年以来,建筑材料价格不断上涨,特别是钢材价格涨幅较大。钢材是建筑工程的主要用材,对工程质量影响极大,为了降低材料涨价对工程建设产生的影响,确保工程质量,稳定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现关于建设工程计价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已招标工程钢材价格问题:我市通过招投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大多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形式,招标时工程拦标价和企业投标价对价格风险考虑不足,合同中大都没有对价格风险范围及调整方法做出约定。对此,建议承发包双方实事求是、风险共担,以我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各时期钢材参考价为基础,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实施《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意见(陕建发【2005102号文件)精神,结合工程实际,通过双方协商,合理解决钢材价格问题。

二、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风险问题:今后,所有工程招标中,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拦标价时,应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和上述文件精神,参考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公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信息和建材价格信息,充分考虑建筑市场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的风险因素,尤其在当前建材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下,建材价格在参考《咸阳工程造价信息》刊公布的信息时,同时要参考咸阳工程造价信息网站最新公布的主材价格快报行情,合理确定拦标价格。

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时,应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因素,正确处理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三者之间的关系,合理提出优惠比例,以免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及企业的诚信,导致结算纠纷。

三、关于合同价款约定问题:按照上述文件及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精神,合同价款约定形式有固定总价合同、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可调价格合同三种形式。除工期短、总价较低的工程选用固定总价合同外,一般应采用后两种合同价款约定方式。甲乙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调整办法,对于影响工程造价大的建筑主材,宜采用可调价格的形式,双方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具体调整方法。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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