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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B与EPC模式下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对比研究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8年1月23日 | 浏览6428 次] 字体:[ ]

引言:

建设工程由于其具有一次性、单体性、结构复杂、实施时间长等特点,导致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发承包双方长期交易基础。工程结算与支付在工程建设中直接关系到业主和承包商的切身利益,且工程价款的结算和支付过程需要依赖工程合同进行。传统的DBB模式和EPC总承包模式通常采用不同的合同价格类型,使得DBB模式下的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过程有别于EPC总承包模式。但现在有对EPC总承包模式下的工程价款结算与研究较为缺乏,这无疑对EPC总承包模式的应用产生困扰。鉴于此,本文以合同为切入点,对比分析两种模式下通常采用的合同范本,以得出两种模式的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原理。


1 DBB模式与EPC模式下的合同价款类型及风险责任

1.1 DBB模式与EPC模式的合同价款类型

DBB模式(Design-Bid-Build)是传统的设计与施工相分离的发承包模式,主要参与方包括业主、设计方和承包商。在业主完成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待项目评估立项后,业主委托设计方完成项目的设计任务,并出具可供实施的施工图纸。随后业主根据施工图纸编制招标文件,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商来完成项目的施工任务,而且有关项目的分包和设备、采购等工作也一般由承包商完成。在招标选择承包商时,为了由市场竞争形成合理的价格,业主通常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清单中给出有项目的工程量,由投标人报综合单价,中标后双方签订与其计价模式匹配性较高的单价合同。国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合同)》(GF-2013-0201)(以下简称《13版合同》)适合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国内DBB模式以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最广泛的合同范本。

EPC模式是设计与施工相融合的发承包模式,主要参与方包括业主和总承包商。业主通常在完成项目的整体规划及获得项目审批手续后,根据项目的预期目标及功能要求编制招标文件,通过招标选择总承包商来完成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工作。这种模式下,总承包商对项目的进度、质量、造价和安全全面负责 。为了最大限度地调动总承包商的积极性,业主与总承包商通常签订总价包干合同,业主把大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商,按合同约定的预期功能标准来验收项目。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1999年)(以下简称《99版FIDIC新银皮书》)是典型的EPC合同范本,在国内外的认可度也比较高。

1.2 DBB模式与EPC模式下业主与承包商的风险责任

1.2.1 DBB模式下业主与承包商的风险责任

DBB模式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签订的单价合同,合同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在这种模式下,业主在招标文件中给出按统一的项目设置、计量规则和计量单位等规定格式编制的项目实物工程量清单,由承包商结合建筑市场及自身企业情况,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后,提出包括人、材、机、管理费、利润及一定的风险费用组成的综合单价,由此形成合同价格。因此,业主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工程量仅仅作为承包商报价的基础,而实际工程按承包商实施项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合承包商投标时报的综合单价计算。这种“量价分离”的模式下,作为招标文件重要组成部分的工程量清单由业主提供,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业主负责;合同履行期间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的工程量变化的风险由业主承担,而承包商承担其自主报价的风险,主要包括综合单价及费率的风险。

1.2.2 EPC模式下为主与总承包商的风险责任

与传统的DBB模式下的施工合同相比,EPC总承包模式下的总承包合同价格具有一次包死,一揽子包干工程的性质,合同价格不随环境和工程量变化。根据《99版FIDIC新银皮书》中:第4.11【合同价格的充分性】规定的内容可知,EPC总承包模式下的合同价格是在承包商已经复核或调查所有必要的现场数据后作出的合理价格,涵盖全部合同内的工作范围,除合同规定外,合同总价不予调整。招标时业主往往无法提供设计图纸,只能提供项目的功能要求、预期目标以及设计标准。这就要求需要在工程范围内分析业主对项目的功能要求,因此,在进行投标的过程中充分理解业主的功能要求及明确其需要完成项目的工作范围是其必须要考试的问题。“业主要求”作为EPC总承包模式下总价合同重要组成部分,通常包括项目的功能目标、工作范围、设计的质量标准、工程竣工和其他技术标准等。因此,在开始设计任务之前,总承包商应估到充分理解“业主要求”,并尽可能将“业主要求”中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缺陷及时通报给业主。总承包商完成的每一项工作均以“业主要求”为目标,只有达到“业主要求”中的功能目标,才予支付合同价格。根据《99版FIDIC新银皮书》第1.1.6.8款规定,在EPC总承包模式的合同中,“为主要求”内的责任由总承包商承担,“业主要求”及工程改变的责任由业主承担。

2 DBB模式与EPC模式下工程价款的结算

2.1 DBB模式下工程价款的结算

DBB模式下工程结算依赖于准确的工程计量,工程计量依据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对承包商已完工程量的确定过程,是工程价款前提。在工程量结算方法选择上,发承包双方从自身利益出发持不同态度:承包商希望付出与收益相匹配,认为所有因工程项目实施的工作都应该进行结算;而业主倾向于按项目实际形成的工程量结合实施中发性的工程变更进行结算,希望物有所值。为此,发承包双方通常因应予计量的工程量范围而产生纠纷。

招标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是形成合同价格的基础,但此工程量不能作为支付承包商工程价款的基础。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8.2.1条及8.2.2条规定的内容可知,施工中结算的工程量应依据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对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确认和计算,具有“重新计量”的属性。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均按承包商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因此,厘清承包商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工程量是解决发承包双方对应予计量工程量范围界定的根本依据。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签订合同双方的义务包括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义务和补充协议中的义务。因此,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履行的合同义务就包括合同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就一些问题进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的义务,包括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所修订的工程量、工程量清单缺漏项增减的工程量、现场签证、索赔等合同事后的补充、修改、调整而增减的工程量。但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全部工程量都予以计量,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中第十三条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GB50500-2013)中第8.1.3款规定的精神,合同义务的工程量承包商实际按图施工、正确履行所完成的工程量,但承包商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商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除外。

合同履行期间对工程量的重新计算后,若某子目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出现偏差,承包商施工成本的分摊会受到影响。若不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容易产生承包商超额盈利或超额亏损。因此,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协商约定一个工程量偏差幅度,当工程量偏差超过本幅度时,即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综合单价的调整方式一是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二是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由《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8.2.6条、11.2.6条11.3.1条的内容可得,竣工结算由历次其中结算支付结果和工程价款直接汇总而来,简化了竣工结算流程,提高了结算效率。

2.2 EPC模式下工程价款的结算

EPC总承包模式合同条件下的工程价款结算通常根据形象进度即里程碑式的方式进行结算。里程碑付款(Milestone Payment)是一种常用的基于总价合同的付款方式,合同中的“付款计划表”是EPC总承包模式价款结算的主要依据。譬如《99版FIDID新银皮书》在第14.4款【付款计划表】。付款计划表是以合同价格为基础,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主要里程碑或(和)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及每期需要付款的金额。其中,里程碑的节点通常是由业主根据合同的工作范围结合合同的总工期确定的。工作周期短的施工工作项,可以划分为两个节点:开工和完工;对于工作周期较长的工作项,可以划分为多个节点,并确定完成每个节点应计的工程量百分比。

里程碑式的付款方式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按绩效进行付款,最简单的处理方式是质量检验结果不合格的里程碑项目,不能将期计算在完成的进度内。对不合格工作的认定通常按业主下达的“质量违规报告”(NCR)通知中的内容为准。较为复杂的绩效付款方式还要以根据工程的实际施工质量水平,给出相应的支付价款通常的处理办法是:对实际施工质量水平较低的里程碑的价款,在约定应支付的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增加一笔费用作为承包商尽力提高施工质量的鼓励金。而价款支付方式只是根据工程质量的合格与否来判断是否可以进行价款支付。价款支付与承包商施工质量的水平进行有效的结合。因此,EPC总承包模式的按绩效付款在调动承包商积极改进施工质量水平方面具有显著的优势。

由于里程碑付款方式不是按实际进度进行支付,对于某些工程周期较长的里程碑节点来说,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承包商都无法及时回收工程价款,加大了承包商的资金压力。为了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转,这要求承包商需要根据合同中约定的里程碑节点及相应的付款计划表,提前做好资金使用计划。根据以上的分析及相关文献,本文总结出了不同的付款方式的特点。

在付款方式中,按月计量付款承包商的资金压力小,可以保障现金流的平稳,适用于多数项目;里程碑付款方式容易导致承包商垫资,使承包商资金压力大,但付款程序简单,适用于节点明确的项目;按月计量结合里程碑付款的方式综合了按月计量付款和里程碑付款的优点,比较灵活,承包商资金压力比较小、支付时间也比较固定,因此适用于多数项目。鉴于此,EPC总承包模式下工程价款的结算,业主可以结合不同类型的里程碑项目特点,选择合适的付款方式来激励承包商提高工作效率。


 



3 DBB模式与EPC模式下工程价款的支付

工程价款的支付表现为在施工过程中业主对承包商开工前预付款的支付、期中结算进度款的支付、工程完工后竣工结算款的支付以及合同解除的价款支付。无论是哪个阶段的支付,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价款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及程序进行,通常包括申请—审核—支付三个环节(如图所示)。

DBB模式下工程价款的支付,承包商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或工程师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以及本期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监理人或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进度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按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并提出业主到期应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报送给业主。经业主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或工程师向承包商出具经业主签认的进度款支付证书。承包商完成工程所有的子目后,监理人或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支付竣工结算款。

EPC总承包模式下是业主代表直接管理合同,没有监理或工程师的角色,付款时,不需要签发付款证明书。承包商按照合同中的付款计划表,根据每支付期限内完成的里程碑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直接向业主提交付款申请,详细说明承包商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同时提交按进度报告中规定编制的相关进度报告在内的证明文件。业主在收到承包商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规定时间内审查并支付。

4  结  语

设计施工分离的DBB模式与设计施工一体化的EPC总承包模式是两种较为典型的发承包模式,本文对这两种发承包模式下的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进行了对比研究。研究表明,在DBB模式下的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中,每期都需要重新计量工程量,并由监理人或工程师审查,结算支付程序相对比较繁锁,但承包商资金压力小。而在EPC总承包模式下的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中,不需要重新计量工程量,业主根据合同“付款计划表”中相应形象进度里程碑结合绩效进行结算,没有监理人或工程师的角色,结算程序相对简单,有效提高承包商的工作效率。研究结果为从事结算工作的实践工作者提供了参考,也进一步充实了现有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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