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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合理”提高工程款控制“不平衡报价”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09年6月22日 | 浏览6530 次] 字体:[ ]


   推行了工程量清单招投标以来,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建设单位的工程费用支出,而且也有效遏制了工程腐败。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比如投标单位利用“不平衡报价”的手段来提高工程价款。
  所谓不平衡报价,就是投标单位在投标总报价确定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内部各项目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投标单位通过研究设计图纸,揣摩建设单位心理,对清单上在以后施工中工程量可能增加的项目报高价,可能减少的项目报低价;同时对清单上能够早日结算收款的项目报高价,后期项目报低价。二是投标单位通过研究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对于清单上内容不明确,存在变更的可能性的项目报低价。
  投标单位采用以上手段投标报价,将会为以后的工程结算埋下伏笔。一旦中标,对于第一种情况,施工单位便意图取消报低价的项目,增加报价高的项目;而对于第二种情况,施工单位则全力和建设单位讨价还价,设法滥竽充数或变更项目。特别是在中高档装饰工程中,人工和材料较贵,不同品牌、规格的材料价格相差很大,这一点尤其突出。通过以上手段,施工单位使工程造价向对自己有利的方向调整,不但工程结算造价远超过中标价,而且施工单位的利润率也提高不少,原来的低价中标实质上成了高价中标。
  针对第一种情况,可以对清单上各项目单价设立指导价,在此基础上计算出标底。因工程量清单报价一般采用综合单价法,各项目单价中已包括该项目除税金外所有费用,包括直接成本费、管理费、利润,所以指导价也应为综合单价,即标底和标函采用相同的计价方式。招标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指导价为投标单位对各项目报价的最高限价;也可以任投标单位自由报价,但规定在总报价低于标底时,各项目报价均不得高于指导价,从而将不平衡报价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这里关键在于指导价的确定是否合理,能否做到同市场价格基本一致,杜绝暴利,同时又包括合理的成本、费用、利润,防止某建设单位过分压价。这要求指导价的确定务必由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在评标分析时,评标小组可以借助指导价分析报价差异的原因,甚至用以估计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而对第二种情况,招标单位须把前期工作做足,深化设计,在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上将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范围详细说明,将价格差距较大的各项贵重材料的品牌、规格、质量等级明确。对于某些确实无法事先详细说明的项目,可考虑先以暂定价统一口径计入,日后按实调整,从而堵死漏洞。
  所以,招标单位必须把不平衡报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防止投标单位利用不正当方法投标可能产生的风险,将投标报价的竞争尽量引向施工单位自身实力和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的竞争。


责任编辑:xyz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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