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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的几点思考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09年6月22日 | 浏览8169 次] 字体:[ ]

 



  从目前计价规范应用的实际情况来看,计价规范所确定的个别项目,在工程清单编制和计价以及工程结算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本文对此谈一些看法,以与同行交流。
  1  关于混凝土工程中模板的问题
  在计价规范中,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项目,模板的费用规定计入措施项目费,不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其初衷是考虑模板为临时性结构物,不转移到产品中去,一方面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不能反映其形象因素,另一方面各施工单位所采用的模板不尽相同。由于模板是现浇混凝土结构成型必需的结构物,等结构物成型达到设计要求后即拆除,所以是必需的技术措施,其表现方式是周转性材料和人工的消耗,所以将其纳入措施费中也是情理之中。但根据目前的实践效果,这种规定有不妥之处。
  建设工程中的措施性支出通常具有整体性,不针对个别的、具体的项目,与分部分项工程实体没有严格的数量关系,以及不便单独计量的特点,例如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降水费等,这些费用是为整个项目服务的,不属于哪一个分部分项工程,和具体的分部分项工程没有数量上的对应关系。
  按照目前的相关规定,措施性的支出计量单位为“项”。现浇混凝土结构的模板,其支设方式和难易程度随混凝土结构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异,故其劳动力和材料的消耗量就有很大的不同。柱、梁、板的模板及其支撑不同,有些小结构的曲面模板的人工消耗量远非一般结构模板的人工消耗量可比。因此将所有的模板费用合并在一起,按“项”计入措施项目费,既不能表达混凝土结构的特征,也不能合理地反映完成混凝土结构制作的实际消耗和费用,从而导致工程量变更后结算时费用调整不合理,引发矛盾。
  从费用性质上来说,措施项目费属于竞争性费用。工程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这种机制集中表现在价格上的竞争。招标投标过程中价格的载体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按现行的计价办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都属于竞争性的费用,所不同的是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只是单价竞争,不存在工程数量的竞争,措施项目费则存在数量和单价上的竞争,而且其数量常常是隐性的,且具有整体性,如环境保护、夜间施工、二次搬运等。根据制作成本计价法,模板是必须的工程内容,其数量与其相应的实体结构类似也是确定的,不存在可多可少或可有可无的问题,即不存在数量的竞争。然而就同一结构而言,所用模板的材料和支设方式有多种,具体的模板材料及其支设方式是承包商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而定。由于模板不转移到产品中去,其所用材料与最终产品无关,故相同的产品各承包商的投入就不尽相同,其费用也就不同,也就正好可以体现价格的竞争性。因此,将这种个性明确和数量显性的模板费用计入措施项目费,即显得有些牵强,又破坏了混凝土结构单价的完整性。因为尽管模板不构成工程实体,但其数量的确定性和价格的竞争性,具有明显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特征,因此,模板的消耗以货币的形式计入结构物的综合单价内是合理的,也是可行的。
  根据目标成本管理,有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施工过程中直接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并且能够直接计人工程对象的费用。模板工程是现浇混凝土工程必不可少的一项工程内容,其所支出的费用完全符合“有助于工程形成,并且能够直接计入工程对象”的条件,因此模板的费用应当计入直接成本内,这对成本的目标管理也是顺理成章的。
  综上所述,模板作为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物必不可少的工程内容之一,按现行的计价规范作为措施项目费,在理论上依据不足,在技术上与常规不符,在实践上不能合理的反映单元产品的价格,给工程造价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2  关于管道工程中的套管问题
  建筑物内的管道工程,在穿墙或过楼板时经常要设套管。按照现行的计价规范,穿墙套管不单独设置清单项目,仅作为管道安装工程的一个工程内容(附属项目、子项),即在计价时将套管的费用计入管道安装项目内分摊在管道安装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笔者认为这个规定也是欠妥当的。
  首先,从管道系统的构成来看,套管是管道系统的附件,套管具有相对独立的实物形态,可以单独计量,具有自然计量单位的属性。
  其次,从套管的作用来看,在管道穿墙过楼板处,保证建(构)筑物的严密性,达到防渗漏的要求或保护建筑物的装饰层在管道伸缩时免遭破坏,因此套管是保护建(构)筑物使用功能的附件,是为了满足管道系统之外的某些特定要求设置的,兼顾管道系统的某些作用(如位置固定)。它是在管道所经之处的指定地点设置,而不是管道所经之处的所有地点设置,因此在管道系统中,有的地方需设套管,有的地方则不需设套管,它不是管道系统的内在因素所要求的。
  从施工过程而言,套管的安装与管道安装通常不同时进行,特别是防水套管,按技术规范规定应配合土建采用预埋的方式先安装,在时间上要远早于管道安装,可以单独组织施工、检查与验收,单独计量与核算。
  从数量上而言,套管的数量与管道长度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更不存在比例关系,如水箱、水池进、出水管所设的防水套管,其数量与管道长度是无关的。将套管的费用计入管道的综合单价内,即没有实际意义,也没有相同项目之间的可比性。
  因此,由于套管的数量与管道长度没有对应关系,可以单独施工,单独计量,因此套管的费用作为管道工程清单项目费的组成部分(子项),不利于管道工程清单项目之间的造价对比和造价管理。套管完全可以作为独立的清单项目设置,这样有利于计价、成本分析和造价管理。
  3  关于管道的支架
  在计价规范中,将管道支架作为单独的清单项目。笔者认为,从工程造价管理的角度来看,将管道支架作为管道工程项目的工程内容(或称附属项目、子项)更加合理。其理由如下:
  从管道系统的构成来看,管道支架是管道系统的支撑件。尽管管道支架有相对独立的实物形态,但管道支架的大小与管径的大小相关,支架的数量与管道长度相关,也就是说,管道支架的工程量与管道的工程量有数量上的对应关系,并且管道支架是管道系统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将管道作为主项(即清单项目),管道支架作为子项(即清单项目的一个工程内容),将他们作为一个单元体设置清单项目是可能的。
  一直以来管道支架都是作为单独的项目进行计价的。尽管管道支架工程量的计算在理论上非常清晰和简单,但是从工程计价的实践来看,管道支架工程量的计算在预算中是一个难点,这主要是支架的类型、单个支架的重量以及所需支架的个数均不易确定,在实践中常常靠估算来确定,但同一个工程估算的数量相差很大。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今天,要让每一个清单编制者准确的确定支架的工程量是不现实的,并且从主观上确定的支架数量常常又与实际不相符。如果承包商不按实际量计算,仅按清单量报价,则单价合理,数量缺口较大;如果按实际量计算进行报价,则单价又不合理,这又给工程变更时的结算埋下了纠纷隐患,给工程造价管理带来麻烦。如果将支架作为管道工程的子项,清单编制者只需计算管道的工程量,支架作为管道的附属内容由承包商根据设计、技术规范和工程的实际情况分析计算,将其费用计人管道内进行分摊,自然就消除了由此而引发的纠纷。由于支架与管道有数量上的对应关系,因此将支架的费用分摊在管道内也是合理的。
  管道支架在设计图中通常不表示(热水或蒸汽管道除外),但它是管道安装必不可少的。因此在清单编制阶段支架隐含在管道清单的项目内,承包商报价时将其变为显性的实物形态自己计算支架数量将费用计入管道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内,管道安装时按技术规范进行质量管理,竣工时只需按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验收,按所报单价结算,不存在支架数量上的矛盾,给管理带来了方便。
  由上所述,一方面由于管道支架与管道有数量上的对应关系,另一方面由于支架工程量计算的不一致性,为简化清单编制和减少经济纠纷,将管道支架不作为单独的清单项目,只作为管道清单项目的一个工程内容(或称子项),使管道项目的综合单价更完整。
  4  结语
  通过对当前混凝土模板、套管、管道支架在清单计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4.1  模板有明确的作用,它服务于分部分项的个体工程项目,不是服务于整个项目,其数量与混凝土结构有严格的数量上的对应关系,因此将模板作为措施项目费,破坏了现浇混凝土结构单元产品价格的完整性,是不合理的。应当将模板作为现浇混凝土结构的子项,将其所支出的费用计入混凝土结构的综合单价内,在理论上是合理的,实践上是可行的。
  4.2  套管不是管道系统内必备的组成件,而是管道系统外为满足某些特定要求安装的附件,其需要与否和管道经过的结构要求相关,它的数量与管道工程量没有对应的数量关系,因而将套管的费用计入管道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内进行分摊,缺乏合理性。另外套管所具有的独立的实物形态、可单独计量和验收的特征,将套管单独设置清单项目更合理。
  4.3  尽管管道支架有独立的实物形态,但管道支架所具有的与管道工程量有数量上的对应关系,以及支架在设计图上的不明确性和数量计算的差异性,管道支架作为管道清单项目的子项,将其费用计入管道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内进行分摊,即简化和清单编制的工作,又使得管道清单项目的单价更完整,同时也减少了由此发生的纠纷,在实践上更加适用,造价管理也更加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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