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价合同结算工程量纠纷
处理原则研究
——基于重新计量属性
引言
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由于现行工程量结算办法和原则未得到发承包双方的一致共识,单价合同工程量确定纠纷频发。在单价合同中,由于重新计量造成工程量的动态变化,承包人为了得到应有补偿,以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尽量争取结算工程量增加,与此同时,发包人一方为了避免因技术信息劣势而遭受损失,会将工程量清单缺项等风险转嫁于承包人,从而减少最终的结算工程量。由于合同法内规定的纠纷处理原则,无法有效解决结算过程中重新计量导致的承发包双方对于结算工程量确定的分歧,亟需结合工程量清单计价原理、建筑产品市场化和过程结算的推广,确定一套适用于单价合同结算纠纷处理的原则,提高工程项目工程量结算纠纷处理效率。
1.单价合同重新计量导致工程量确定纠纷
目前,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中,承发包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工程量问题产生争议的占有相当大比例,由于单价合同具有重新计量的属性,导致结算工程量的不确定性,同时重新计量也影响最终合同价格的形成。因此,重新计量导致发承包双方对于结算工程量确定产生争议。
1.1单价合同的本质属性是重新计量
单价合同的定义主要强调合同价格的可调整性。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369号文)对单价合同的定义同时明确了单价合同具有综合单价风险范围内包干的属性,但实质上单价合同价格的可调整性由其工程量的可变性直接导致。
其中,以工程量清单招标形成的单价合同结合了工程量清单子目量价分离及单价合同工程量变化、单价在风险范围内包干的特性,具有工程量据实结算、单价优先的特点,该合同价格确定形式对建设工程重新计量产生直接需求。
1.2重新计量引起结算工程量变化导致争议
单价合同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量是估算工程量,进度款结算与竣工结算要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由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预见性,合同中的估算工程量并不是结算确认的工程量,承包人就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工程量据实结算,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重新计量的结果进行确认。然而,发包人依据合同中风险包干条款将工程量偏差风险转嫁于承包人,因此,发承包双方对结算工程量产生纠纷。
1.3重新计量影响最终合同价格导致争议
重新计量允许发包人就合同内容发生变更,在相应合同内容完成后,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履行合同义务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进行进度款的结算,形成与合同状态动态变化相对应的合同价格。由此可见,以重新计量为基础的进度款结算连续地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实现了对单价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再谈判,并形成最终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的动态性对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完成的工程量产生了重新计量的需求,发承包双方需要根据工程量及重新计量的结果确定部分工程的适宜单价,确定期中付款及竣工付款的额度,最终确定最终合同价格。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单价合同最本质的特点可定义为一种重新计量合同,其特性可以从设计深度、综合单价、工程量、量价整体性、量价优先性、合同性质综合性等分别进行分析,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必然随着工程的实施做出调整。由此,发承包双方对结算工程量的确定方法及原则未达成一致共识,成为导致发承包双方结算工程量纠纷的主要原因。由此,本文对现行解决工程量纠纷的三大原则进行分析,并提出一贯性原则以及从量支付原则。
2.现行单价合同结算工程量纠纷处理的
三大原则
现行建设工程结算工程量纠纷处理遵从法院最终确定的处理意见,主要从工程质量合格及当事人真实合意为平衡出发,形成从约原则、程序原则和证据原则。
2.1从约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内容、方式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369号文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据此,建设工程结算工程量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思路,即合同价款结算涉及的结算工程量的确定纠纷应遵从合同约定执行,按照约定有效结算工程量。
2.2程序原则
在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合同示范文本及计价规范中,规定结算工程量确定的程序,为发承包双方解决工程量纠纷提供程序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变更时限、工程计量时限、签证时限、发承包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所规定,才能保证结算工程量确定的准确合理。由此,适时、按程序履行是发承包双方在重新计量过程中对工程量确认的前提条件。
2.3证据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中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由此可鉴,承包商能够提供签证及其他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产生的工程量应予以计算。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工程项目结算工程量的确定原则可归结为三大原则,即从约原则、程序原则、证据原则,主要集中在合同约定的明确性、程序的规范性和证据的效力性上。
3.重新计量导致结算工程量纠纷的处理
原则
鲜有研究从单价合同重新计量的本质出发,研究基于法律分析有效结算工程量应满足的基本条件。本文在分析单价合同结算工程量纠纷现有原则基础上,试图从工程量清单计价原理、建筑产品市场化的轨迹与过程结算推广方面分析过程结算纠纷处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一贯性原则和从量支付原则,为单价合同结算工程量纠纷的解决提供理论参考。
3.1 一贯性原则
3.1.1 一贯性原则的系统相似性
模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合同范本等的类型条款、其他类似合同中相关条款及建设工程实践中关于单价合同结算工程量纠纷的处理方式制定单价合同结算工程量纠纷处理的一般做法。对于因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偏差、工程量清单缺项、签证、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结算工程纠纷,合同及建设工程实践中会存在类似的情况。因此,将合同看成是一个系统,根据系统的相似性,对重新计量时结算量发生变化的风险进行合理分担,以合理解决结算工程量纠纷。
3.1.2 一贯性原则的合同法解释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法释(二)”第七条中也提到“交易习惯”的概念。由此,遵循一贯性原则可以对合同的不完备性进行补救,也可以从行业、从双方当事人常用的交易习惯出发,寻求对合同不完备性进行补救的措施或方案。
3.1.3 一贯性原则的激励与约束
考虑到激励与约束的双重影响,一贯性原则能有效避免发承包双方的长期多次博弈,促进双方合作关系避免发承包双方的长期多次博弈,促进双方合作关系。在工程实践中,长期合作能促进双方理解交易习惯,因此将长期效益作为追求的目标,基于一贯性原则对全作双方实激励与约束反而促进双方互帮互助,建筑市场的稳定,有利于解决发承包双方结算工程量纠纷。
综上,一贯性原则根据类似事件的处理、交易习惯以及激励约束机制对合同中出现不可的风险进行发承包双方合理风险分担提供支持。
3.2 从量支付原则
3.2.1 工程量清单因量裁价
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首先考虑了各种同自然的风险,综合单价的报价包含了部分市场物价漕运的风险,在风险包干范围内的物价波动综合单价不调整;发包人应全部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人工费调整、政府富人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发生了调整,综合单价在工程量变动超过一定幅度后相应做出调整。因此单价合同结算在合同不完备和自然状态无法预期的基础上,综合单价因量裁定,工程量据实结算。
3.2.2 计价方法与合同模式匹配
根据实际用量结算的做法,在99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得到了较好的实践,合同条款与计价模式、计价活动相匹配。计价方法和合同模式相统一,对发承包双方生新计量达成共识。
3.2.3 扎实结算
56号令、13版清单计价规范强化了“据实结算”,在实践操作中,发承包双方往往根据扎实结算原则设定某一合同条款的文字表述,但扎实结算绝不仅仅是量的问题。当发生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幅度过大,单价仍不调整显然有失公平、公正,尤其不排队发包人恶意变更的行为。由此,扎实结算实际上可理解为建设工程结算“从量支付”,价由量裁,即清单计价模式下单价合同结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对于量的准确性合理性是结算工和量纠纷解决的关键。
综上,从量支付原则根据工程量清单因量裁价的特点,为我国结算方式与清单计价方式不匹配的问题提供处理依据,加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历次计量与支付的来之不易,强化重新计量成果文件的法律竞争力,实施过程结算,为解决发承包双方结算工程量纠纷的处理原则白提供借鉴。
4 结 语
针对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结算工程量争议的处理原则进行研究,分析了生新计量对结算工程纠纷生产的影响,并梳理现行发承包双方结算工程量纠纷处理的“三大原则”,从单价合同重新计量的本质出发提出一贯性原则和从量支付原则,为解决发承包双方结算工程量纠纷提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