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改革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已全部纳入试点范围。至此,原来适用营业税的行业已全部进入“增值税时代”。
此次国家实施“增值税”改革是一次重要的税制改革,是我国完善财税体制的关键步骤。其重要性体现在4个方面:促进税收中性,营业税转换为增值税符合“税收中性”要求,将促进在全行业间形成完整的抵扣链条;简化税收征管手续,降低征税行政成本;均衡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符合国际惯例、推进国际合作。
有助于推进不动产纳入抵扣链条
自5月1日起,建筑业将被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原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营改增后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1%,这一税率适用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计缴增值税。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仍可就“清包工”“甲供工程”及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老项目”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是按照3%的征收率来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的税率,简易计税方法下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计税方法下则可以进行增值税的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采取哪种计税方法,企业一旦选定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之后,36个月不能更改,因此需要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
建筑业“营改增”后,有助于将厂房建筑等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促使我国全面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
将建筑业改为缴纳增值税,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方法下,其购进材料能够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抵扣。这样,企业将监督上游企业开具发票,从而完善了增值税的征管机制。
建筑业“营改增”面临四重挑战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作为房地产业的上游,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确定、发票开具、税款缴纳、合同签署等事项将对整个行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未来或将面临利润压力。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所适用的流转税由价内税调整为价外税。从税率上看,11%的增值税税率较3%的营业税税率有较大上升;如果建筑企业无法通过价格调整方式将增加的增值税负转移至下游(即假设收取的总价款保持不变),那么剔除11%增值税销项税后的营业收入将大幅低于“营改增”之前扣除营业税金后的净营业收入。
而在成本端,对于建筑业成本中占比较大的人工、材料费等支出,实践中通常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税额,从而成本的降低可能幅度较小。因此,对于目前已经处于整体微利状态的建筑行业而言,从短期来看,“营改增”后其利润可能会面临压力。
与此同时,“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购置的原材料、固定资产等资产项目在会计 确认时须将进项税额从原价中扣除,由此或将导致企业资产结构发生变化。
成本与税务管理面临新挑战。
“营改增”后,每项成本或费用支出是否能够取得进项税抵扣及其具体的抵扣金额,将会对建筑企业的整体成本产生影响。因此,建筑企业在投标工作中需要对未来项目施工过程取得的进项税额进行预测,才能够对工程成本做出比较准确的测算,这将使未来建筑企业的投标工作变得更为复杂。而且,基于建筑行业的现状,这一预测将具有一定的现实难度。
“营改增”也对企业的税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比较营业税而言,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工作一般更为细致和复杂,尤其是发票管理的风险比较大。因此,建立一套增值税管理规范和增值税操作指引,通过系统化的手段对相关风险进行积极防控,这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有其必要性。
对于“老项目”的计税方法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简易计税方法未必是“老项目”的较优纳税方式,需要结合主要物资采购情况、下游环节纳税人抵扣需求,测算不同处理的税负影响,选择适用政策。
目前来看,有些建筑企业宁愿选择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选择3%的征收率,很大原因是由于上下游可以抵扣。当然,具体计税方法的选择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到几乎所有的影响因素后通过测算得出。
建筑业进项税抵扣难度大。
一是人工费进项税很难抵扣。建筑行业普遍存在聘请大量工程施工队的情况,劳务成本所占比重较大,进项税较难抵扣。
二是部分地材进项税抵扣差异很大。部分地材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例如: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自来水;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质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上述材料都是工程项目所需的主要材料,占合同价款比例较大,这就使得施工企业使用这部分材料时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税率只有3%,而不是11%,甚至还可能根本无法取得发票。
三是之前购进设备进项税很难抵扣。比如,施工企业在“营改增”试点之前购入的机械设备,已按照固定资产相关 规定计提折旧列入了成本,已无法用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四是现有的管理模式可能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例如资质共享问题,集团性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共享方式承建工程项目,子公司以母公司资质中标,子公司以其他子公司资质中标,关联公司之间资质借用与共享,与外单位之间资质共享等。“营改增”前税款在项目所在地缴纳,在不少缴税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通常未追究。此种模式下合同流、现金流与发票流或不一致,“营改增”后或将出现增值税链条的中断。
六项建议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第一,立即着手进行现状梳理。
企业应尽早梳理涉税业务流程,确定“营改增”后的涉税风险区域,完成供应商信息的收集、分类和整理,合理选择计税方法,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应对方案;厘清自身的经营模式和收入类型,以及企业的成本构成情况(包括材料设备成本、融资成本、设计成本、人员成本、主要税金、其他成本等),分析各项成本所占权重和各自的票据取得情况。
第二,加强对供应商的筛选和管理。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对采购成本管理的关注点不应该仅仅是价格的高低,更应该重点关注供应商的增值税纳税人状态,在评估选择供应商时应该考虑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以此为基础综合考虑成本负担。
第三,加强合同管理。
“营改增”之后,由于税种的变化,在签订新的合同时,不应再采用原来以营业税等价内税为基准的合同版本。考虑到增值税是价外税,如果合同的相关涉税条款约定不明,难免会产生纠纷。因此,建筑企业应对合同版本作出必要的梳理和调整;具体工作时,应注意区分企业在采购和销售合同中的不同利益诉求,合理确定相应的招标采购流程、设置价款支付条件。
第四,开展营改增专项培训。
在营业税体制下,建筑企业从业人员对于增值税的了解较少,因此对相关人员开展增值税培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筑企业需根据具体业务,对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及管理层进行“营改增”相关培训,动态更新建筑业“营改增”政策法规的最新进展。从实践来看,单次培训有时很难达成上述预定目标,因此企业必要时可以考虑采用多轮重复和层层深入的方式予以推进。
第五,优化税务岗位设置。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应根据新的增值税管理要求,进行合理的税务岗位设置,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及缴纳的准备工作。
第六,及时编制增值税管理手册,确保合规操作。
增值税管理手册的主要内容应涵盖增值税重要风险点及控制措施,主要包括收入时点确认、价外费用处理、视同销售、进项税抵扣范围、进项税额的转出、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等;增值税日常工作管理重点应主要包括供应商的管理、客户信息的管理等;除此之外还应该涉及增值税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的调整和管理以及增值税发票的管理等。